湖州职业技术学院公寓学生行为管理办法

发布者:经济管理与电商发布时间:2016-12-30浏览次数:10

第一章   

第一条  学生公寓是学生集体生活、学习、交往的重要场所,是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。为了加强对学生公寓的日常管理和后勤服务,维护学生正常的生活、学习秩序,优化公寓育人环境,帮助学生全面发展,根据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、《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》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,特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  学生公寓管理实行学工部门牵头,后勤、保卫等部门协助,各二级学院为主实施的机制,各单位各施其职、协同推进,切实加强学生公寓日常管理与后勤服务,深化文明寝室建设。

第三条 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。

第四条  经批准入住学生公寓的学生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:

1.住宿学生权利:

1)使用公寓内的公用设备、设施,参与学生公寓管理;

2)向学院举报学生公寓区内的违纪行为,就学生公寓管理及文化建设等向学院提出合理的意见和要求;

3)有权就有关公寓管理制度或规定向学生处或新宇公司咨询,并可以提出合理的意见或建议;

4)监督新宇公司和学院执行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,有权对在学生公寓区所受的处理或处分提出异议。

2.住宿学生义务:

1)自觉遵守校纪校规和《学生公寓文明建设管理条例》;

2)爱护室内设备,爱护公共设施;

3)节约用水、用电,按时交纳住宿费、超额水、电费等;

4)认真做好个人卫生和室内卫生,保持寝室整洁,维护公共环境;

5)维护公寓内正常的生活秩序,主动配合学院等相关部门对寝室进行检查。

第五条  公寓行为违规处理方式分为书面警示、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三种。

第二章  公寓行为规范管理

第六条  学生应自觉遵守学校相关规定和《学生公寓文明建设管理条例》等,自觉履行相关义务和住宿协议,模范遵守公寓文明日常行为,做到“整洁、清新、礼貌、和谐、互助” 寝室文明公约。

第七条  学生不得在寝室、公寓内乱拉、乱接电线、网线,寝室内不得使用电热水器、电磁炉、微波炉、电烤箱、电暖器、电炒锅、电饭锅、电热棒、电水壶和功率大于(含)1000的电吹风等违章、违规电器和酒精炉、煤气炉等能产生明火的违禁用品。

第八条  发现学生在公寓内有以下违规行为之一,向当事人送达书面警示书,并责令整改,违规行为造成损失的,当事人应给予经济赔偿:

1.学生未按时足额缴纳超额水、电费的。

2.未经批准学生擅自调整寝室或床位的。

3.在公寓内饲养宠物的。

4.大声喧哗或运动等影响公共秩序和他人学习、生活、休息行为的。

5.在非指定地点或违规张贴、散发海报、广告等宣传产品的。

6.所在寝室出现脏乱差现象,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。

7.在公寓内吸烟、喝酒的。

8.拥有违章、违规电器的。

9.在寝室乱接、乱拉电线、网线的。

10.事先未请假或办理相关手续,一学期晚归累计两次以上的。

11.将外卖带入寝室内用餐的。

第九条  发现学生公寓内的以下违规行为之一,给予当事人通报批评处理,并责令限期整改,情节严重的报学校给予纪律处分,违规行为造成损失的,当事人应予以赔偿:

1.在公寓内推销、乱贴宣传单、派发商业传单或悬挂商业标语等,不听劝阻或拒不清除的。

2.在公寓内酗酒或其它扰乱、危害生活、公共、校园秩序的。

3.使用违章、违规电器或违禁物品的。

4.因使用不当而造成寝室内家具、设施破损的。

5.非紧急情况或未经允许,擅自移动、改动消防设施、水电设施、网络设施的。

6.违规使用门禁,私自借用门禁卡或采用非正常手段使用门禁的。

7.未经允许,擅自夜不归宿的。

8.在公寓区内使用明火(如酒精炉、煤气炉、烧纸或杂物等)。

9.擅自将外卖送入寝室、公寓内的。

10.在寝室、公寓内参与宗教活动的。

11.向室外抛掷垃圾、废品,有意抛洒污废水、纸屑、杂物等行为的。

12.拒绝接受寝室内务、安全等日常检查的。

13.占用消防通道,在走廊、寝室等堆放自行车、杂物的。

14.其他扰乱公寓正常生活秩序、公共秩序的行为。

第十条  发现学生公寓内的以下违规行为之一,给予警告以上纪律处分,违规行为造成损失的,当事人应予以赔偿:

1.在公寓区内制作、复制、传播淫秽、封建迷信或其他非法书刊、网页、音像制品等行为的

2.在公寓区内进行任何形式的赌博、打架等行为的。

3.故意破坏寝室内设施,消防、水电、网络、日常服务等公共设施的。

4.擅自从应急灯、消防指示灯等设施上接电源,从其他寝室乱拉、乱接电线、网线的。

5.寝室内保存或使用管制刀具,易燃、易爆、有毒、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,在公寓区内燃放烟花、鞭炮的。

6.因使用违章、违规电器、违禁用品等引起火灾或线路、室内设施、公共设施损坏的。

7.留宿校外人员、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的。

8.擅自在校外租赁房子住宿的。

9.在公寓区内组织开展任何形式宗教活动的。

10.利用微信、QQ等网络媒介散发、转发与事实不符的言论或图片并造成影响的。

11.在公寓内搞推销造成他人经济损失的或盗窃他人物品、现金等行为的。

12.干扰、阻碍学校工作人员履行公寓检查职责或依法、依校规执行管理职责的。

13.其他危害、妨碍公共安全和秩序的行为。

 

 

第三章   

第十一条  屡次违反本办法的,给予加重处理,三次书面警示的记一次通报批评,两次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处分。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,将依照相关规定移交司法部门处置。

第十二条  受书面警示一次的,本学期公寓测评分减半;受书面警示两次的,本学期公寓测聘分为零;受通报批评及以上的,取消本学年个人奖助贷、评优、推优入党资格。

第十三条  学生公寓表现作为重要内容纳入班级月考核,由各学院制定全面、详细考核细则并落实,同时与班主任年度考核挂钩,一学年班级通报批评累计达4人次(含)以上的,本学年班主任考核降一档,学生在公寓中出现重大违纪行为或严重事故,学年考核不合格。

第十四条  学生在公寓中表现良好,依据相关规定和评比办法可

以取得以下荣誉:

    1.集体荣誉:公寓文明先进班集体、星级寝室和特色寝室等,并给予表彰及奖励。

  2.个人荣誉:寝室文明之星、优秀寝室长等称号。

第十五条 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(处)负责解释。

第十六条  本办法自201691日起执行,原相关规定中与本办法相矛盾的地方以本办法为准。